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