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指引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