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