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的,应当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