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3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3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