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在资产支持证券备案完成后、挂牌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保留尽职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全面、如实反映尽职调查全过程,相关资料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