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 第九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