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分类类别调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证券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证券公司也可以向派出机构提出调整分类的申请,经派出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复核确定。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证券公司类别的,证券公司评价指标应当持续6个月以上满足与调高类别相应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