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证券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初审和评价计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充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以及证券公司分类初审的质量,是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考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