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派出机构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原则上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将分类结果书面告知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对其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分类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述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