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自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将自评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