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