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 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