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