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