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偿债措施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偿债措施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在专项偿债账户资金未能按约定提取或者未能偿付债券本息期间,采取下列措施: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