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托管与转让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托管与转让 第二十七条 上市债券到期前1个月终止上市交易,由发行人办理兑付事宜。 债券上市的证券公司出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做出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