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到期未能偿还本息的,债券持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对有偿债能力而拒绝履行偿债义务及其他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履行相关义务;

对单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部分证券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