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债权代理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