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债权代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严格遵守代理协议的约定,并履行下列义务:
当出现未能及时偿付本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情形时,及时督促提醒发行人,并告知债券持有人;
依照约定监督专项偿债账户、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担保事项;
依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及诉讼事务;
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当出现未能及时偿付本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情形时,及时督促提醒发行人,并告知债券持有人;
依照约定监督专项偿债账户、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担保事项;
依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及诉讼事务;
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