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偿债措施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偿债措施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得单方面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代理人并取得债券持有人的同意。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