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或以有效的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
专项偿债账户出现异常;
订立可能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债券被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终止上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