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每份面值为100元。定向发行的债券应当采用记账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

发行债券可按面值发行,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发行,具体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