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发行与承销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发行与承销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债券,在销售期内售出的债券面值总额占拟发行债券面值总额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满足债券上市条件的,视为发行失败。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 债券发行结束之前,发行人不得动用所募集的资金,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负有监督义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