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借入资金有合理用途。
次级债务应当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
借入次级债务数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借入资金有合理用途。
次级债务应当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
借入次级债务数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