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