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短期次级债务。

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