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次级债务展期以及偿还次级债务的,应当事先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申请,经住所地证监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