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2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1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15%,一次性提取;

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