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相关资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证券持有人本人或者委托经公证的受托人查询;
依本办法第七十三条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证监会及其授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的查询和取证。
证券持有人本人或者委托经公证的受托人查询;
依本办法第七十三条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证监会及其授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的查询和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