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七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七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据与证券发行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有关资料。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是证明证券持有人权益的有效凭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确保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损毁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