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