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