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六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 (二) 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 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 有公司章程; (五)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 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八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 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 (二)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三) 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第九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 公司章程;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五) 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 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七) 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申请办理年检。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年检申请报告; (二) 年度业务报告; (三)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年检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者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