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批准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批准依据;

批准的铁路道口或人行过道的宽度和设置地点;

技术条件;

道口类型;

批准的铁路道口或人行过道的产权归属、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