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批准和使用 第十九条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批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已履行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必须程序,并已和主要国家达成协议但未能全部达成协议的卫星网络,经计算和监测不存在实际有害干扰时,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可办理设台手续并领取卫星网络空间电台执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