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国际协调和登记 第十三条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国际协调和登记 第十三条 卫星网络提前公布资料在国际电联公布后的4个月内,申请单位确定的卫星操作者应负责向信息产业部提供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附录S4所列协调资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