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接受印刷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