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 设备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