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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自查制度,记录本单位开展的设备监理经营业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 第二十二条 设备监理单位要求扩展资格范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资格扩展申请;经评审合格的,由核准机关予以核准并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设备监理单位遗失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应当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核准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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