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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核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核准资格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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