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0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1995年9月21日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