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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国家认监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并自签订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承担相应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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