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