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存在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