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

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

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

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