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