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