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认证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停业整顿6个月,并予公布;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