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同时开展活动时,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认证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为核心办公场所,统一发布和报送认证信息。

认证机构有多个办公场所开展认证活动时,应当确保所有办公场所采用相同质量管理体系和程序,控制所有人员和认证过程。